残疾鉴定

人民警察及其他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工作流程图及申请说明

日期:2022-01-20 来源: 分享到:

人民警察及其他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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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
须提交材料的说明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工作时间,退休(职)时间,使用编制情况,从事的工作岗位,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还须说明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变化情形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评定伤残等级的,须提交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警官证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须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5.负伤(残情变化)后在医院治疗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6.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授予警衔的文件。

7.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其负伤性质的证明。

8.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0.属于被违法行为人致残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结论。

11.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其他人员申请评定伤残等级须提交材料的说明

其他人员是指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三)、(四)、(五)项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须详细说明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负伤(残情变化)后在医院治疗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5.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须有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的证明材料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6.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县级以上政法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构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7.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8.2020年2月1日之前因战因公负伤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按人民警察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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